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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資質吸收合並以及分立規定1.企業吸收合並 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並 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並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及新設合並) 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後,合並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 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製重組、分立 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 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 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在重組、合並、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企業因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申請承繼資質的,原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工程業績已經進入省級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項目庫的,由省廳重點核查或委托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查其業績,不符合要求的不批準其申請,並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重組、分立後,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企業重組、合並、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重組、分立後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後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並後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並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 |